徐某與劉某離婚后,小孩由劉某撫養,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后徐某因故撫養小孩2年時間,徐某起訴請求劉某補償其撫養小孩期間支付的生活費等費用。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決劉某向徐某補償小孩生活費、醫藥費、教育費、保險費4828.9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元,尚需支付4628.98元。 徐某與劉某于2005年4月9日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生小孩確定由劉某撫養,徐某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2006年7月前小孩按判決隨劉某生活。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小孩因故隨徐某在利川城區生活。在審理中,徐某提出為小孩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保險費、醫藥費共25637.80元。劉某提出向徐某支付了小孩撫養費4200元,徐某認可200元。法院經審理確認徐某為小孩支付生活費等費用4828.98元。 法院認為,徐某與劉某離婚,小孩被判由劉某撫養,徐某承擔了2年撫養義務,徐某多支出的費用應由劉某補償。 來源: 光明網-法院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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