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時,男方自愿放棄兩個女兒的撫養權,由身患殘疾的女方撫養。三年后,男方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兩個女兒的撫養權。近日,東蘭縣人民法院對這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1年,陸東升與陳麗芳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的兩個女兒小梅、小云由母親陳麗芳撫養,陸東升每月支付給兩個小孩600元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一半。離婚后,小梅、小云一直隨母親陳麗芳生活。陳麗芳雖身患殘疾,但她自食其力,加上娘家親戚幫助,一家人生活也能較好維持。陸東升非但沒有經常探望女兒,還多次不及時支付撫養費。近日,陸東升卻以女方身患殘疾沒有撫養能力為由,向東蘭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二女兒小云的撫養權。
法院認為,原告自兩個女兒出生后至今,關心不夠,也未及時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而被告雖然是殘疾人,但能自力更生,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有撫養兩個女兒的能力,且與兩個女兒感情深厚,能夠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有利環境。因此,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