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的男子張某因失業導致沒有經濟來源,將自己的雙胞胎兒子訴至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數額。近日,密云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部分訴求。
張某與前妻李某于2011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他們的雙胞胎兒子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兩個兒子撫養費3000元至18周歲止。最近,張某以目前沒有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降低雙胞胎兒子的撫養費至每月800元。
接到訴狀后,李某覺得不可思議。她認為隨著這兩年物價的增長,自己沒有要求增加撫養費已經可以了,現在兩個孩子年齡較小,入托的費用也比較高,并且張某自離婚后還沒有支付過一次撫養費,現在不打招呼就直接將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她代表兒子答辯,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張某應當支付撫養費等相關費用,但因張某現在無固定經濟收入,故支持其降低撫養費數額的請求。法院判決張某每月給付雙胞胎兒子生活費1600元,其他費用憑票據夫妻倆各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