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李某與吳某、杜甲之子杜乙原系夫妻,他們生育有女兒杜丙(生于2000年2月)、兒子杜丁(生于2005年4月)。2009年3月杜乙在與李某共同外出務工期間突然生病后死亡,因吳某、杜甲一直懷疑兒子杜乙非因病死亡,于是吳某、杜甲與前兒媳李某產生矛盾,2009年7月李某外出務工,后再婚并生育一女。
根據農村習俗(杜杜丙、杜丁是杜乙的血脈,要延續杜家的香火)吳某、杜甲不讓李某將她的子女杜丙、杜丁帶走隨李某生活,雙方的矛盾加劇。杜丙、杜丁年幼,在多種影響下,與其母親李某的關系也逐漸疏遠,甚至不接李某的電話,李某也很傷心失望,于是不給杜丙、杜丁撫養費。杜丙、杜丁一直隨祖父母吳某、杜甲生活。吳某、杜甲現已六十多歲,收入有限,撫養兩個孫子很困難。
2014年10月,吳某、杜甲以杜丙、杜丁監護人的名義起訴李某,要求李某每月給付杜丙、杜丁撫養費,當時因為李某在外務工無法回來參加訴訟,而且杜丙、杜丁在父親去世后,直接要求隨祖父母生活,母親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要直接得到支持有些障礙。杜丙、杜丁撤回了起訴。但他們的糾紛法官一直放在心上,今年2月,得知李某回家后,法官主動聯系了李某,吳某、杜甲,杜丙、杜丁三方,法官反復給他們講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也是法定權利等相關法律規定、希望他們能尊重農村習俗并考慮各方生活的實際情況協商解決問題,在法官的盡心調解下,最后三方達成協議:李某當庭支付吳某、杜甲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間代養杜丙、杜丁的撫養費30000元;杜丙、杜丁由吳某、杜甲代養,李某自2015年2月起按月支付杜丙、杜丁撫養費各400元至杜丙、杜丁年滿18周歲時止;
對法官這種不違背法律規定,尊重農村習俗,照顧當事人生活實際的調解方法,三方都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