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的焦老太將兒媳婦小莫(化名)告了。焦老太要求兒媳婦給錢,什么錢呢?她將2歲孫女養(yǎng)大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兒媳婦沒有出庭,也沒有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記者獲悉,漳浦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焦老太勝訴,小莫要支付她撫養(yǎng)孫女至16周歲所支付的撫養(yǎng)費共計5.3萬元。該判決昨日已生效。
1995年,焦老太的兒子和小莫登記結(jié)婚,第二年孩子小米(化名)出生。
1998年,夫妻倆到漳州龍文區(qū)打工,小米寄在焦老太處撫養(yǎng)。不想,焦老太的兒子在龍文修造水泥路時不幸觸電身亡。丈夫死了,小莫也就再沒有回夫家。
焦老太和丈夫?qū)⑿∶讚狃B(yǎng)到18周歲,其間小米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是他倆負擔,小莫一分未出。
今年3月,焦老太向漳浦法院起訴,狀告小莫。焦老太稱孫女小米已滿18周歲,小莫離開女兒至今有16年。16年期間,自己和丈夫共同支出小米的生活費,每月按500元算的話,共有96000元,教育費每年500元,共計8000元。請求漳浦法院判令小莫償付他們代墊的生活費、教育費,總共104000元。
小莫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記者獲悉,早在2000年,小莫曾向漳浦法院起訴,向焦老太夫妻主張撫養(yǎng)小米,后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小米由小莫撫養(yǎng)。但事實上,小米一直和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她從小學到初中畢業(yè)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是由爺爺奶奶負責的。
【法官說法】
法院判令生母撫養(yǎng)祖母可追討代墊的撫養(yǎng)費
法官介紹,在小莫丈夫死亡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小米由母親小莫撫養(yǎng),小莫未能承擔起作為母親撫養(yǎng)子女的責任。焦老太雖是小米的祖母,但對小米并無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焦老太自兒子1998年觸電身亡后開始撫養(yǎng)小米,對于其間所代墊的生活費、教育費,向小莫追討,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支持。
小米自初中畢業(yè)后就外出打工,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模改缚赏V菇o付撫育費”,小莫給付撫養(yǎng)費的時間應截至小米16周歲,即丈夫死亡的1998年起至小米16周歲,至2012年止,13年+11個月,經(jīng)計算共計53500元。
因撫養(yǎng)費中已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且小米完成小學至初中九年教育均為義務教育,老太主張索要教育費用,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