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對自稱夫妻的男女來到法庭咨詢離婚事宜,通過談話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舉行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二人現年均在35歲以上,但此二人稱沒有戶口,故亦無身份證件,現雙方感情不和,就離婚事宜已協商一致,特起訴離婚,請法庭給予辦理。
法院應受理此案嗎?
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起訴人必須提供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或居委會的證明,用以證明雙方的婚姻事實和住所情況、大約年齡情況,并提供其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用以證明雙方的離婚不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監督。在這種情況下,立案人員可以通過審查當事人陳述的年齡,并結合其本人的體貌,從外表和面貌上判斷其大約年齡是否與陳述一致或相當,然后分析雙方是否能構成事實婚姻,若可能構成事實婚姻,則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不應予以受理。
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構成事實婚姻,可以起訴離婚
因此,針對本案而言,鑒于雙方的年齡均在35歲以上,故至1994年2月1日時,雙方達到了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所以雙方構成了事實婚姻關系,立案人員只要告知起訴人提供相關證明即可,在起訴人提供筆者所述的證明后,法院即可予以立案。
起訴離婚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三、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¼、證人等相關證據;
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折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起訴離婚的程序
起訴 → 受理 → 審理 →調解或判決 → (不服一審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 → 二審 →判決生效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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