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證丟失,自己的戶口本仍顯示已婚,無法再婚的王女士起訴前夫要求再離一次婚。
王女士訴稱,她和張先生于1991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1992年3月登記結婚,由于相識時間短而草率結婚,雙方婚后無法正常溝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她在婚后一個多月獨自搬離張先生家。1992年5月,雙方在鄉政府辦理了離婚手續。
今年5月,她準備結婚,但發現自己的戶口本仍為已婚信息,且她的離婚證已丟失,無法更改戶口本上的信息,遂找到順義區民政局、檔案館及鄉政府等地查找當年辦理離婚手續的有關材料,但均未找到。無奈之下,她起訴請求通過法院判決解除與張先生的婚姻關系。
張先生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他說,自己與王女士已辦理過離婚手續,發了離婚證,他的離婚證也丟失了,但雙方已沒有婚姻關系了。他于1993年5月已再婚,有結婚證。“如果我現在再和原告辦理離婚,那我現在的婚姻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