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欲與丈夫離婚,但是礙于之前矛盾較大不想再見面,請問我是否能本人不出庭,由律師全權代理參加庭審?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婚姻關系作為一種身份關系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院將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因此法律規定,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外,一般情況下都應當出庭,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但也有以下例外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于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你若不符合上述除外情況,則應當出庭,不可由律師全權代理。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