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與杜女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后雙方因瑣事經常爭吵,2000年,雙方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經過一年多的思考,雙方覺得還互愛對方,就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04年,李男外出聯系業務,因飛機失事不幸身亡。在兩人共同生活期間,李男購置了130平方米住房一套,馬自達A6一輛。李男父母得知兒子去世,要求杜女搬出住房,并要繼承兒子的房產、車及賠償的保險金等。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否則屬非法同居。杜女與李男雖原屬夫妻,但兩人在2000年已辦理了離婚,至此,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互不再享有繼承權。后來雙方雖然和好,但卻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不會因同居而自動恢復,必須經登記才會被法律所認可,雙方的同居行為屬非法同居,法律不予保護。杜女與李男和好,但不等于復婚,雙方仍未建立婚姻關系,杜女不能繼承李男的遺產,而李男的父母是有權繼承李男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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