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的,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作為法律保護的私有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因繼承導致的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便產生了矛盾。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為因繼承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處理提供一種可行性渠道,以此平衡房屋繼承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集體組織對宅基地的所有權之利益,值得法律界人士進行探討,也期望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能夠充分關注。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 房屋所有權 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權
正文:問題提出的背景
(一)法律制度前提:
宅基地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種關系到中國八億農民安身立命之所的土地使用制度,是隨著我國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革逐步確立的。中國土地制度變遷走過土地農民所有——土地產出國家分配——土地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回歸農民四個階段。①由于我國現實的國情和宅基地的特殊作用,國家對與宅基地相關的權能作出了諸多限制。比如宅基地不能進入市場流通,不得轉讓、抵押。因為“當前我國農村的土地最根本的功能還是為每一個農村農民提供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②從中央近年來頒布的相關規定和最新的物權法草案看,國家對宅基地流轉仍然持有一種謹慎的態度。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最新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六十條:“農戶占有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一百六十一條:“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宅基地用途。”第一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上規定表明了國家堅持將宅基地作為單一的農民生活資料,維持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偏好。雖然很多經濟學界和法學界學者都對此種限制提出了質疑,但是國家自有許多正當性理由來維護其堅持。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買賣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繼承要發生所有權轉移,國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權的客體,是兩個分別存在的物。根據我國《憲法》相關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屬于集體所有。”同時《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法》明確“公民房屋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就是說,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之所有權是分離的。“所有權制度是所有制問題在物權法上的體現”③,這種分離根源于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但是,房屋作為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財產,是可以單獨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予以繼承的。問題是,繼承人對宅基地并不必然享有使用權,繼承人在行使房屋的繼承權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宅基地怎么辦?“家宅是最典型的人格財產,它是自由、私生活和結社自由之間的道德核心地帶”。④國家如果為了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硬要對房屋繼承設禁,無異于公權力對私人財產的直接剝奪,更是與我國的現實境況相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