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逐漸推行汽車牌照拍賣、搖號分配等措施,車牌的價值也隨之扶搖直上,乃至被稱為“最貴的鐵皮”。隨著車牌價值的上升,當車牌作為遺產一部分時,如何繼承的問題也隨之產生。
●典型案例
繼承人爭奪車牌
日前,北京發生一起遺產爭議案,兒子劉甲因病去世后,離婚近20年的父母為爭奪劉甲留下的一輛京牌小客車的繼承權而對簿公堂,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原為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劉甲,后二人因感情問題于199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二人婚生子劉甲由原告劉某撫養成人。
2006年10月,劉甲購買了松花江牌小客車一輛,并辦理了京字開頭的車牌號。2014年7月,劉甲因病去世,事后其父劉某找王某,要求將劉甲名下的車輛進行過戶,但王某不予配合。劉某認為自己作為劉甲的父親,依法享有繼承劉甲遺產的權利,請求法院支持原告依法繼承劉甲的遺產小客車。
這并非第一起對汽車牌照進行遺產爭奪的案例。2011年北京“7·21”暴雨中遇難的北京市民李某,留下一輛報廢的汽車和相應車牌。為了這塊車牌,妻子和婆婆鬧到對簿公堂。經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城關法庭調解,死者妻子任女士放棄繼承丈夫其他遺產,只繼承報廢車的車牌,婆婆一方表示同意。此案為車輛限購政策后北京首例車牌繼承案。
●爭議解析
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對于車牌能否作為遺產繼承,記者采訪的法律界人士多認為車牌作為遺產并無爭議,但和其他遺產不同的是,車牌很難作為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車牌的繼承問題,北京市匯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李佩璇認為,車牌本身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并不是財產,至于能否作為遺產繼承,要看當地對車牌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以北京為例,根據目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中的規定,“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也就是說,車主去世后繼承人無需取得購車指標即可辦理過戶手續,繼續使用車輛。但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指的是汽車,車牌本身是隨附在汽車上的,繼承者繼承的財產不是車牌本身,而是汽車,即繼承者獲得的是汽車以及與之附隨的車牌。
李佩璇告訴記者,車牌雖然實質上可以繼承,但由于其本身不是財產,因此從法律上說,也難以進行財產分割。像上海那種拍賣的車牌還好說,而像北京,“車牌值多少錢”都是黑市價格,在法庭上是不會被承認的,所以在繼承時無法單獨繼承,也無法進行財產分割,車牌只有跟著車走,法院對車的繼承做出裁定,車牌也隨之歸獲得車的繼承人。
誰有優先繼承權
在北京等實施限牌的城市,對于獲取車牌的人往往有一定的資質限制,如北京要求,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那么,遺產繼承者如不滿足該條件,是否就無法繼承車牌了呢?
李佩璇認為并非如此,繼承者不具備獲取某項物品的資質條件,但通過合法繼承獲得該物,其實早有法例可循。比如我國對農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獲取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必須要有相應的農村戶口,也即是說,城市戶口的人是無權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但是通過繼承的方式,則不排斥其獲得。而在一些地方對車牌進行管理的行政法規中,如《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也規定“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也即是說,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車牌,不受該規定中相關資質要求的限制。
對于在遺產分配上的優先權問題,李佩璇認為,應該遵循“最需要者優先”原則,即在幾個同樣擁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中,選擇最需要車牌,并能將其發揮最大作用的繼承人繼承車牌。“比如說,兩個繼承者都提出繼承車牌(汽車)要求時,有一個住得比較遠,更需要車作為代步工具,那么法官應該本著‘最需要者優先’的原則,將車子和牌照判歸此繼承者,同時在其他財產分配上,對另一位繼承者做出適當的補償”。“需要強調的是,這樣的做法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更多是一種依據情理而在審判中逐漸形成的習慣做法。”李佩璇說,“但應該承認,這種做法兼顧了公平和效率,也能為當事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