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娘去世后留有一套私產房,其老伴因中風后遺癥臥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長子健康,次子因腦癱殘疾也成為無行為能力人。長子對母親的財產如何分配產生疑問。公證員認為繼承過程中應當保障兩位無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長子應出具法院確認其為父親和弟弟監護人的判決書,再由其代理父親、弟弟,共同繼承曹大娘的遺產。
公證員析案
此案中,曹大娘的配偶和兩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配偶和次子無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本案中長子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父親和弟弟行使權利。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曹大娘的遺產由配偶、長子、次子共同繼承,體現了我國民法對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