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步伐,獨居老人越加普遍。老來有伴是許多老年人渴望的幸福萬年生活,許多獨居老人都選擇再尋一段美妙姻緣來豐富彼此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已經不是一種稀罕之事。然而,許多再婚老人的遺產繼承問題卻逐漸成為家庭矛盾新的焦點。
今年3月,法院民事審判庭,原、被告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一起訴訟兩個月的繼承糾紛劃下一個句號。
原告徐某是一名七旬老婦,十五年前,徐某與王某再婚。徐某與前夫有3名子女,王某與前妻有4名子女?;楹髢扇松钇届o,一過就是十幾年。2013年王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徐某與王某的四個子女因繼承發生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在庭審中,發現雙方各執一詞,認為對方在王某住院治療中沒有盡心,并且多次爭吵,發展到見面就吵的地步。法官用背靠背調解方式與雙方溝通,向雙方講明法律規定,讓雙方多從對方角度考慮,多考慮雙方畢竟做了十幾年的親戚,對老人遺產的繼承要互諒互讓,照顧各方面生活情況。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雖然沒有完全消除隔閡,但對遺產的分割形成了一致意見。由四子女繼承房產,給予徐某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其中明確指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王某晚年相伴的徐某是王某的合法配偶,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王某的子女不能以任何不充分理由剝奪徐某的法定繼承權。針對案件中王某子女指出徐某在王某住院期間未盡照料義務,與之發生爭吵的情節,在繼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條明確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若徐某真實未盡夫妻之情,可以少分得遺產或部分遺產,在案件處理中考慮家庭和諧,本著互諒互讓的方式,案件處理中盡量協調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終雙方達成協議。
老年人希望擁有和諧的晚年生活,再婚現象已經較為普遍,當繼承人面對再婚財產繼承分割時,需要對再婚老人的合法繼承權予以更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