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我老公于2000年同前妻離婚,有一子女判歸前妻撫養,老公每月按時支付其撫養費直至其18歲成年,請問該子女是否有繼承其父再婚后與后妻共同創造的財產繼承權?
滬律網律師回復:子女對你老公的財產份額有繼承權,該繼承權不因原夫妻關系解除而喪失。但對你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屬于你的個人財產不享有繼承權(即你們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你與你現任丈夫的小孩也擁有同樣的繼承權。
滬律網網友咨詢:您好!請問:是不是如果沒有單獨立遺囑就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遺產繼承;如果要是單獨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繼承,是不是就排除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序?
遼寧晟昌律師事務所姜宏智律師回復:如果要是單獨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繼承,就是排除了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序,也就是說其他人的不能在繼承遺產。對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因再婚的父或母,將遺產立下遺囑就單獨全部給后來的繼父或繼母而全部喪失,與上述道理相同。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