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是繼承權利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2、繼承權的特性
(1)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2)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3)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4)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3、繼承權利實現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