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回香,女,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三日出生,漢族,嘉魚縣人,無業,住嘉魚縣魚岳鎮金蝦湖。
委托代理人張建民,男,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日出生,漢族,漢陽縣人,嘉魚縣化肥廠司機,住該廠宿舍,系原告之妹夫。
委托代理人{汪0X},湖北南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1X},男,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三日出生,漢族,嘉魚縣人,原為個體醫生,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蔣2X},湖北南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回香與被告{劉1X}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漢萍獨任審判,于二00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根據案情的需要,本院又于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依法組成合議庭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回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建民、{汪0X},被告{劉1X}及其委托代理人{蔣2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回香訴稱,我于一九九二年八月與被告再婚,婚后被告專職行醫,我承擔所有家務。在近九年的共同生活中,我與被告在家庭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家庭收入由被告一人掌管,我沒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現在被告條件好了卻另尋新歡拋棄了我。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被告以欺騙脅迫手段逼我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我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分割我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存款及應收債權等共同財產二十四萬二千四百三十元。另外,因被告有婚外戀情形,我要求被告賠償我精神損害費二萬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的事實成立,并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在嘉魚縣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書。
2.證人夏大英的證言。
3.證人李臘英、劉秀英、胡其新、張京運的證明材料。
被告{劉1X}辯稱:我與原告離婚時家庭存款一萬元及其他財產全部給了原告,我現在是兩手空空靠兒子生活。坐落于{地址:0}房屋(以下簡稱金蝦湖90號房屋)是我兒子劉偉建造的。原告要求分割無法律依據。另外,我與原告是自愿離婚,在共同生活期間我沒有過錯,不具有法定的補償或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要求我賠償其精神損害費二萬元亦無法律依據。因我已年老多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我要求原告適當給予經濟幫助。
被告{劉1X}為了證明其辯稱的事實成立,并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申請書。
2.金蝦湖90號房屋土地使用證,房屋建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