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傳統的觀點認為同性戀是屬于性變態。有些同性戀者成為“第三者”,起了破壞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淪喪,甚至受到紀律處分。此外,同性戀影響了人口的生育和種族的延續。如果婚后發現配偶是同性戀而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因同性戀離婚能否獲精神損害賠償?
一、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應當提供救濟的途徑。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須有違法行為。因配偶一方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即有違法性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指,實施姘居、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因配偶一方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害。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
3、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一方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4、須有主觀過錯。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當然,除了法律規定的以上要件外,還可以通過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給付方式、數額限制等對該賠償問題加以調控,以防止其濫用。
三、《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這里,筆者主要涉及對其中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展開淺析。
雖然,婚姻法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確規定是“他還是她”,即是男的與女的同居還是男與男或女與女同居。但從立法的本意上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兩種情形: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與婚外異性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那是刑法調整的范圍;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對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見,《婚姻法解釋(一)》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這一種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而與他(她)人同居的行為,姘居雙方雖有共同生活的行為,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稱謂及從事各種活動。
通過以上分析,對于同性戀的行為,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是違法行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戀者,另一方難以容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婚姻法及解釋已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同性戀者是與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戀的行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釋列舉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范圍之列內,因此離婚時請求同性戀者一方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