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奸在床的情形下能否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小案例:武先生的妻子在與他人行茍且之事時被武先生及其朋友發現并進行了現場拍照。現武先生提出了離婚之訴并要求其妻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伍萬元。問,法院是否能支持武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僅適用于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且對方無過錯的情形。因此,僅有婚外性行為,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請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何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方進行的精神撫慰,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一些因素:
一是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二是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三是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后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