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張某系自行相識登記結(jié)婚,育有一子張某某。2011年龍某、張某開始分居并持續(xù)至今。張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龍某生活。龍某稱張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已與其一起生活,張某認可曾有此事。龍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婚生子張某某由其撫養(yǎng),張某每年支付撫育費3500元至孩子滿十八周歲;張某每月給付其幫助費2000元;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龍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訴至本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亦同意離婚,且雙方持續(xù)分居已近三年,應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對龍某之離婚訴請,予以準許。父母對子女的撫育系法定義務。關于張某某之撫育問題,從孩子生活習慣、利于孩子成長等角度考慮,以龍某繼續(xù)撫育為宜。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本案中,結(jié)合雙方陳述,參照雙方收入情況、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張某每月應支付800元。關于幫助費問題,雙方均無證據(jù)證明對方收入狀況,法院參考雙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財產(chǎn)及居住情況,該項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張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張某具有過錯,對龍某要求張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予以支持,數(shù)額由法院酌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準予龍某與張某離婚,雙方婚生之子張某某由龍某自行撫育,張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撫育費2000元,直至張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張某給付龍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張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龍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張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龍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quán)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