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概念 殘疾賠償金,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因傷致殘的,由過錯方支付給受害人
( 一 ) 概念
殘疾賠償金,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因傷致殘的,由過錯方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費用。
《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中都沒有殘疾賠償金這個概念,只有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概念。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則將二者作為并列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中沒有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而只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這一項目。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表明對傷殘后果本身的賠償限于“生活補助費”,這實際上確認了對死亡的損害后果本身不予以賠償,而不考慮受害人受害前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則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受害人的收入損失,是對原有標準的矯正,體現了損害與賠償相一致的原則。
因此,筆者認為,“ 殘疾者賠償金”是對此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概念的替代,二者應理解為同一概念。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自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且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 試行 ) 》
146.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2款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殘疾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 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第32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33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