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在我國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起到保護婚姻家庭中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作用。但在審判實踐
修訂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在我國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起到保護婚姻家庭中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作用。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方若要真正得到賠償存在較大困難。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一、僅上述列舉的四種情形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從審判實踐的案例看,此規定還不夠全面;二必須是上述四種不法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許多有過錯的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堅決不肯承認離婚的原因是上述不法行為引起的,或是即使承認自己存在上述不法行為,但也拒不承認該行為導致了自己或對方請求離婚。
二、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取證難
就目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遺棄要求賠償的情形很少見,多是以過錯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請求賠償的。但婚外同居現象大多是隱蔽或無固定住所的,因此無過錯方很難就過錯方婚外同居的時間、地點提供確鑿證據。家庭暴力的,除個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外,大多在事發當時不愿讓外人知道家中發生的“難堪事”,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無過錯方大多需要現收集證據,且即使有現場目擊者,也因某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致使無過錯方不能完成舉證責任,人民法院無法支持其賠償請求。
三、離婚損害賠償案件認證難
由于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過錯方又盡力予以抗辯,致使法官對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這樣就使許多無過錯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鑒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舉證難的事實,建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調取證據申請,適用《證據規則》第十七條一款三項之規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以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為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