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僅適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且對 離婚訴訟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僅適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且對方無過錯的情形。既然《婚姻法》僅規定這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僅有婚外性行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在具體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說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沒有規定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操作較困難。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理解為3個月以上。
2.關于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等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于法無據。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賠償范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又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3.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未離婚談何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