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再議新草案 2月20日,楊大文、巫昌楨等法學專家在市婦聯和市法學會召開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討論會上提出建議: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中國人民大學教
專家再議新草案
2月20日,楊大文、巫昌楨等法學專家在市婦聯和市法學會召開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討論會上提出建議: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說,《婚姻法》(修正草案)增加和完善了幾大內容,包括禁止、完善夫妻財產制、建立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強化了對違反婚姻家庭義務行為的法律制裁,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則,但尚有不完備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賠償范圍較窄。草案僅僅規定了因重婚、婚外同居關系、家庭暴力受到傷害造成離婚的,才有權提出賠償,實際上,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行為同樣會對配偶造成傷害,受損害方也應該有權利提出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楨認為,夫妻間的精神傷害也應當在賠償范圍之內。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案例,一名男子結婚二十多年后,通過,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生的。他認為妻子的行為給他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即使他再婚,可能很難生育子女,他提出損害賠償,但法律上沒有相關條文。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明俠認為,離婚賠償還應加入 離因賠償 ,即因離婚導致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賠償。這一點的增加,有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她解釋說,這不是為傍大款開綠燈,因為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可以遏制傍大款行為。
與會專家均認為,第三十三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不利于保護另一方的權益。按照這個規定,即使軍人有重婚、 包二奶 、虐待、遺棄、犯罪等過錯的,配偶也不能離婚。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自由,必將使許多年輕人在擇偶時對軍人敬而遠之,反而加劇軍人的擇偶難。專家建議加上 人民法院查明破裂是出于軍人一方重大過錯的,不在此限。 此外,專家們還對兒童財產、事實婚姻問題提出建議。
(黃秀麗)
注:原載《北京日報》2001年2月23日。引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