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第十九條規定,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在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各規各所有,那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誰的財產就歸誰所有。但《婚姻法》第四十條同時也規定了: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第十九條規定,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在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各規各所有,那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誰的財產就歸誰所有。但《婚姻法》第四十條同時也規定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陳某與梁某雖然在結婚時對財產進行了AA制約定,但是陳某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被迫辭去工作,付出較多精力和義務,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陳某可以要求梁某給予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必須是書面的形式,才能在離婚時產生按約定進行的法律后果。否則,將按照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分配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