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處罰 《》四十三條規定“實施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
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處罰
《》四十三條規定“實施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