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后雙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離婚。2009年4月,雙方就孩子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后不久,王某聽說李
【案情】
李某與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后雙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離婚。2009年4月,雙方就孩子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后不久,王某聽說李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李某,李某承認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評析】
法院應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條款明示了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的話,那么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情形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如果在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依法應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界網站提示】
上述理由是正確的。但是嚴格說來,還是有一定的缺陷的。雖然表面上看外遇和離婚沒有直接的聯系,但是實際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話,就不會努力去經營婚姻,甚至可能會刻意去制造婚姻的裂縫,所以嚴格說來,外遇與離婚肯定有一定的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