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時,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時,必須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l)項明確規定: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參加離婚訴訟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l)項明確規定: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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