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經過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點,標志著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筆者擬對該制度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功能
?。ㄒ唬┚駬嵛抗δ芗捌溥\用。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受害方,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雖然人的精神是難以用財產補償的,但財產畢竟還是有價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由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對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損害的一種安慰,有助于使受害人從怨憤、痛苦等不良情緒中重新振作起來,恢復身心健康。
根據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該條司法解釋也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但是,這種損害結果是一種間接的結果,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客體是配偶權,造成的直接損害后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因此,破壞婚姻關系的實質,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是最準確的。配偶權終因分歧太大未被納入《婚姻法》因身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回避了對備受爭議的配偶身份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可以認為,《婚姻法》已隱含地承認了“配偶權”,否則,離婚損害賠償在理論上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實踐中也是難以實際操作的。為使離婚損害賠償有一套可操作的司法規范,《婚姻法》尚需作進一步的解釋。
?。ǘ┲撇煤皖A防違法行為功能及運用。這種制裁不僅是對侵權人的懲罰,而且對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將產生的損害后果,以減少這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從而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此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將會使離婚成本有所提高,法律以此警示世人應慎重對待婚姻。
二、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適用的程序范圍問題。婚姻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其適用范圍,即是適用于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或者二者均可以適用,未予以說明。筆者認為,應明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項實體權利,既然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是上述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那么,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影響,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訴訟離婚,又適用于協議離婚。在協議離婚中,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男女雙方應該就離婚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一并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無過錯方又堅持自己權利的,應當通過訴訟離婚機制解決。
(二)無過錯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問題?;橐龇m然規定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該法未對此權利行使的期限做出規定。有人認為可以在離婚后任何時候提出,有人認為必須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督忉尅返谌畻l首先明確了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負有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其次《解釋》分三種不同情況,對離婚索賠的期限予以了規定:(1)對于符合婚姻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案件同時提出;(2)對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提起訴訟;(3)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1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