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于先生才發現孩子并非親生兒。他起訴前妻和孩子,要求給付151萬余元,并返還轎車。近日,昌平區法院判決支持了于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
2009年初,于先生和王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由王女士撫養,于先生每月給付2000元生活費。但是,2013年10月,于先生和兒子進行了親子關系鑒定,發現倆人并非親生父子關系。
對于先生來說,這就像晴天霹靂。他說,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兒子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全部由他承擔。離婚后,于先生除了每月給付撫養費,還多次給付各種費用,并借給王女士一輛轎車用于接送孩子上學。于先生為孩子付出了十年的感情和精力,現得知兒子并非自己親生,他難以承受精神與經濟的巨大壓力,遂提起訴訟,要求王女士和兒子返還撫養費131萬余元,并要求王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另要求返還轎車。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孩子出生時,于先生就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王女士承認于先生曾給過她109萬和一輛車,但該筆錢是于先生支付給自己的商務酬謝、償還債務和治病費用。王女士稱,離婚后于先生并未按時支付撫養費,從2009年2月到2010年6月于先生只給過2.7萬的撫養費。而于先生則稱109萬中有100萬元是支付給兒子的撫養教育費用和基金,9萬元由王女士用作裝修房屋。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王女士在與于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生育一子,其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實之義務,給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為無過錯方的于先生有權要求賠償。因于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支付給王女士的100萬元是撫養費,并且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對撫養費的金額及方式進行了約定,故于先生要求返還該部分款項,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決王女士返還撫養費20萬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