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那么,就該婚前首付婚后還貸的房產,離婚時如何補償,其補償標準又是什么?關乎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
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詳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
審判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現將計算標準予以明確,供大家在審判中參考。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