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老公有精神病,在領結婚證以前他并沒有告訴我,我是否可以離婚?可不可以向他提出陪償?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如果現在你老公的精神病還未治療好的,你可以提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你老公在婚前有精神病的情況不屬于此條款規定的范圍之內,你沒有權利要求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