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原告沈某訴被告田某等人分割撫恤金糾紛案,法院判決原告分得12800元,六被告各得6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5月27日原告沈某與六被告之父田某登記再婚,田某于2009年2月14日田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政策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撫恤金48800元,并自2009年3月起發給死者生前配偶原告沈某每月500元生活補助費。田某去世后原告之女蔣某未經其母便與六被告就其喪葬事宜、喪葬費用、撫恤金以及其母沈某今后按照國家政策享有的生活補助費和贍養問題進行了協商并達成協議。后因原告沈某認為其女未經其授權委托不能代表其行使權利,認為對該協議無效,向法院起訴要求將撫恤金48800元全部判決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沈某與六被告均系死者田某的親屬,田某死后其單位按照政策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金錢,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具有精神撫慰的性質,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分割繼承。根據《民法通則》及其若干問題的有關規定,原告之女與六被告達成的協議無效,原被告雙方均基于與死者的特殊身份關系而共同享有撫恤金的權利,故本案應按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且分割時考慮到原告沈某年老體邁,應當給予多分。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