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都是人民法院給離婚當事人下達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后,或者下達判決書后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之處在于,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后,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愿性。離婚判決書送達后必須簽收,如不簽收,法院也視之為已經送達。如對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在簽收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后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后一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