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軍人的轉業費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按照上面的算法,軍人的轉業費中只有部分中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花掉的話就不能再要了,但是花掉后還有剩下的,剩下部份比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要多的,把共同財產劃出來后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少于的,那么該部分應該算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