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和軍人結婚后離婚的,必須經軍人一方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軍人,所以他提出離婚,必須經你同意。
2、從您求助的問題看來,您得的這種疾病并不屬于什么禁止結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認知道這種事實,
都不能以此為借口提出離婚。
3、不知道他起訴沒有,如果他起訴的話。本人認為還是先主動要求和他調解,有利于定分止爭。如果他不愿意,只要您不同意離婚,法院絕對不可能判決離婚。
4、具體證據問題和訴訟程序和管轄問題,請就近咨詢律師。但我認為最重要的證據主要有《結婚證》、《軍人證》以及軍隊單位開給你的屬于軍人編制的證明。
5、涉及法條可以參照《婚姻法》第7、10、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
6、此外,是否是軍人可以參照〈刑法〉第450條 第一,你老公還沒有去法院起訴和你離婚,不存在法院是否判你們離婚的事實。
第二,如果你老公已經去法院起訴和你離婚,那么在你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調解或判決你們離婚,也可能調解或判決你們不離婚。離婚案件是必須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進行判決的。這要看你們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關于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過庭審辯論、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四,你去醫院看病時,你老公是否陪你去了,如果陪你去了,你可以讓醫院當時在場的醫務人員幫你作證,這是人證,如果他們不愿意出庭幫你作證,可以讓他們幫你出具一份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當時你老公在場。還有就是你的朋友或你老公的朋友如果知道你告訴了你老公關于你的病情的話,可以讓他們出庭幫你作證或者讓他們幫你出具一份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你老公確實是在你們婚前就已經知道你的病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