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破壞軍婚,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奸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奸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破換軍婚罪的行為 類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體給大家介紹這幾種類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二、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
具體的追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檔次: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的“法定最高刑”,對于破壞軍婚罪來說,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規定,其追訴期限是5年。
破壞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志著非法婚姻關系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
二是對以事實重婚或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