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
一、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回國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任何一方最后在國內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雙方在外國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所在國法院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絕受理其離婚訴訟,當事人回國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一方居住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