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前夫俞某經營著一家電器公司。2012年5月,因資金周轉困難,俞某向馬某借款50萬元,約定在一周后歸還??神R某幾經催討,無果。
去年3月,馬某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俞某歸還借款。俞某敗訴。今年6月,馬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對俞某個人財產進行了查控,并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產。
根據浙江省高院的相關規定,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配偶的銀行存款進行劃扣。法官在向民政部門核實雙方的婚姻存續關系后,又對王女士的銀行賬戶實施了“點對點”查控,發現王女士賬戶里有8.8萬元存款。法官當即劃扣了該存款。
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師向余姚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王女士和俞某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詩省高級法院判決離婚,雙方還在離婚協議中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夫妻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歸王女士所有,各自名下的債務各自承擔清償責任。那8.8萬元是王女士在離婚后存入銀行的,房產也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歸她一人所有的財產,因此法院無權對該筆存款和房產進行處置。
國外離婚判決國內有效嗎?
主審法官說,根據我國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
王女士與俞先生的離婚判決書要在中國獲得法律效力,還必須向我國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并得到承認,而我國法院承認的僅包含其判決中的人身關系,即認定離婚事實。
至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根據司法解釋,不適用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國外離婚判決中關于財產的相關判決,在我國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
因此對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非夫妻存續期間財產,她必須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認定該筆存款屬于其個人財產。
雖然在加拿大的離婚判決中,雙方約定了該套房屋歸王女士所有,但是這項涉及財產的約定在我國是沒有效力的,因此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套房屋進行拍賣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