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妻已分居近四年了,有一孩子七歲。當時結婚的時候,我是屬于上門女婿,所以那時我沒花多少錢,后因感情問題,我們一直分居,現在我想離婚,我們什么都沒有,婚后的房子也是她的,孩子也隨她姓,可女方現在要求我拿出十萬元錢,我現在沒有正式工作,根本沒有能力拿出這個錢。問:如果起訴離婚,法院會判女方贏嗎?我需要拿錢出來嗎?我應該怎么做?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你和對方長期分居,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你若想離婚可以與其協商,她所要求的10萬元目前來看是沒有依據的,如果她不同意離婚,你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離婚,鑒于你們分居時間較長,正常情況下應該可以判決離婚,對方即使提出要求你賠償10萬元,也須提出法律的依據和事實,沒有依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你不必擔心,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還需要你考慮孩子與誰共同生活,由誰支付撫養費,另外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在起訴以前也需考慮清楚。
法院準予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需要進行損害賠償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