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士認為辦理離婚登記時候自己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狀告民政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近日法院判決維持了民政局的離婚登記證明。
陸女士與吳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世界一直過得和和美美,可是隨著孩子的出生,帶給他們歡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煩惱。陸女士在孩子出生后,就出現了產后憂郁癥。平時經常性會有焦慮、緊張、擔心等癥狀,雖然經過多方治療仍然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無奈之下2001年5月只能住進了蘇州市廣濟醫院接受治療,但是對醫院的治療總是不太適應,后來自動出院。
到了2002年上半年,陸女士總是覺得夫妻感情不太好,吵著鬧著要離婚。萬般無奈之下夫妻兩人在去年的5月28日到蘇州市滄浪區民政局辦理。民政部門根據夫妻兩人提供的材料,當場要求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書,又作了詢問筆錄,雙方簽名捺印。在詢問筆錄中,工作人員還詢問男、女雙方是否存在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但雙方均回答無。在此基礎上當天就給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可就在兩天以后,陸女士在蘇州市廣濟醫院門診時,醫生在病歷上寫了“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同年8月24日,陸女士再次住廣濟醫院治療,因其強烈要求,于同年9月6日出院。出院診斷也為“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
為此陸女士認為,自己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正處于發病期,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該受理離婚登記,為此將滄浪區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并收回。
滄浪法院立案后,根據陸女士的申請,委托蘇州市廣濟醫院對陸女士進行精神醫學司法鑒定,該鑒定分析意見為:被鑒定人陸女士意識清晰,檢查合作,注意力集中。未查及精神病癥狀。記憶智能無缺損。情感協調,行為無異常。自知力完整,能講清提出離婚的理由、經過以及自己的要求,有關證詞和蘇州市廣濟醫院門診病歷記錄均表明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陸女士病情穩定,有行為能力。陸女士可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緩解期),并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故有行為能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蘇州市廣濟醫院的精神醫學司法鑒定,陸女士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病情穩定,有行為能力。雙方離婚的意愿表達真實,離婚的實質要件具備。維持蘇州市滄浪區民政局于2002年5月30日頒發的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