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調解離婚、登記離婚有哪些區別? 登記離婚: 我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這就是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包括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愿。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能通過登記程序來離婚。登記離婚在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于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不同的離婚方式: 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判決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準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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