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某因和妻子感情不和,曾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但劉妻不同意離婚,于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說他們夫妻間的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對此,劉一直不明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什么界限?
評析: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有法定界限的。因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確性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民)發34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5、雙方辦理結婚證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出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錯方又提出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它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