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丈夫將15萬元“家當”隱瞞,妻子空口無憑只好作罷。8個月后,妻子收集證據重新訴至法院。近日,區法院對此案作 出判決,男方退還10萬元給女方。
某國有企業職工秦X國下崗與妻子郭X麗艱苦創業,在手機批發市場小有名氣,但夫妻感情逐漸破裂。2006年1月,兩人離婚一案在城區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郭艷麗稱夫妻倆經營的手機批發店一個月前有一筆10余萬元的匯款入賬,系婚后共同財產,但丈夫秦偉國私自取走。秦偉國不予承認,郭艷麗也不能拿出相關證據。4月,法院判決時對此未能認定。
離婚8個月后,郭艷麗從朋友口中得知賬戶號碼,并弄清該款項為15萬元,后復印了相關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重新認定和分割這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給實施上述行為的這一方財產。
男方秦偉國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企圖占為己有,嚴重侵犯了郭艷麗的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5萬元中的10萬歸女方所有,5萬歸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