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對方有生理缺陷是否可以離婚? 《婚姻法》沒有規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準結婚的條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內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內容。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結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顧,法律仍保護這種婚姻關系。
但是,結婚時不知對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經過醫治無效,導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這是符合《婚姻法》關于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律規定的。
案例:
2001年7月上旬,艷麗(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大方(化名)并確定戀愛關系,同月下旬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艷麗發現丈夫不但存在智力上的嚴重缺陷,而且沒有生育能力,且脾氣暴躁。為此,艷麗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大方故意隱瞞生理缺陷,致使女方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點評:
這是一起因婚前隱瞞法律規定禁止的疾病而引發的離婚訴訟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癡呆而引起的離婚訴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這類案件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
1、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親屬隱瞞其病史,欺騙對方而成婚。婚后對方發現其病癥而提出離婚。
2、一方明知對方患有某種禁止結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種原因或利益的考慮而與患者自愿結合,婚后發現難以共同生活而要求離婚。
3、婚前雙方身體、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因受到嚴重刺激而發病,對方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是指未經治愈的麻風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癡呆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被告及其親屬隱瞞了其病史,且沒有生育能力,脾氣暴躁,致使女方無法與其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了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