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指的是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并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禁止任何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于可以撤銷的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的要求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開始計算。
婚姻自由在我國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自由以及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加以干涉和強制。
并非任何的包辦、干涉婚姻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一些嚴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刑法上暴力干涉婚姻的“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得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所采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地去受理,也不能主動地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存在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被害人進行告訴。當發生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案件就屬于公訴案件的范圍,這時就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而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