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4、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5、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