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連環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權行為應認定為無意思聯絡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由肇事方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是:
1、對連環肇事侵權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如何判斷數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直接結合的判斷標準是(1)數侵權行為時間上的同一性;(2)侵權行為相互結合而為損害結果發生的惟一原因;(3)損害結果不可分割且為同一損害結果。
間接結合的判斷標準是(1)數侵權行為作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時性,一般是相繼連續、各自獨立,但又互有關聯;(2)數侵權行為分別構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3)各行為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且行為人主觀上非屬故意侵權或故意犯罪;(4)損害結果同一。
2、在連環肇事案中,數機動車肇事行為分別實施、相繼而起,但又各自獨立、互為關聯,不具有同時性,且各行為人沒有致受害人損害的共同意思聯絡,僅在結果上致同一損害。故損害結果系數機動車肇事行為的偶然結合,而非各侵權行為直接或必然所致,應定性為數車肇事行為間接結合致損害后果,屬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各侵權人應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