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身體不好,想在生前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交代身后房產的處置,沒想到托人一打聽,要想讓房子順利過戶,手書、代書、錄音等遺囑形式都不好用,只能花錢辦公證。
這筆公證費對于一些人來說,還不算小數,簡單地說可以用“少則400元,多則數千”來概括。正在幫助這位老人咨詢房產繼承與贈予的康月,昨日向記者講述了此事。
康月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后認為,沈陽市房產部門的這一執行方式,有“強制公證”之嫌,“事實上剝奪了《繼承法》手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合法遺囑方式在處置房產方面的效力。 ” 康月表示,對于房產繼承、贈予需要公證才能辦理過戶一事,她將向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反映,“請其責令房產部門停止執行涉嫌抵觸法律的‘強制公證’行為。 ”
公證處:公證費少則400元
記者以普通市民身份向沈陽市第一公證處咨詢,并就涉及房產繼承的遺囑公證費、房產贈予公證費等得到了收費標準。
該公證處工作人員稱,為老人做一份遺囑公證費用400元,“加上錄音材料一共500元”。
老人在世時想把房子過戶,可以選擇交易或贈予形式,“但贈予也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該工作人員說。
贈予房產的公證費用,按照房屋的面積收取,這方面的收費標準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每平方米40元”,也就說,如果要通過贈予方式為一套100平方米房屋更名,公證費將要繳納4000元。
律師觀點:與多部法律相抵觸
沈陽市房產部門要求房產繼承、贈予提供公證,其依據是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出臺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有關房產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產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不過,多位律師都曾表示,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這份《通知》,事實上與包括《繼承法》、《公證法》、《物權法》等在內的多部法律相抵觸。
其中,規范公證行為的《公證法》也明確了“公證自愿”原則。如果某種法律行為不屬于法定公證事項,當事人沒有義務申請公證。
“對繼承、遺贈的證明方式是當事人可選擇的私權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證機構介入。”昨晚6時許,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這樣說。
分析:房產局為何只認公證
房產部門為何在涉及房產繼承、贈予時只認“公證”?對此,不愿透露姓名的房產系統內部人士坦言,伴隨著房價上漲,現實生活中曾出現偽造遺囑、冒名頂替等現象,房產管理部門受自身的技術條件所限,難以單憑一紙遺囑、一份錄音就判斷其真假,所以才將繼承公證作為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措施。“比如說,一個老人去世了,他的一個孩子自稱是獨生子女,帶著所謂的老人自書遺囑要求辦理房產繼承過戶。這個時候如果我們不要求公證就給辦了過戶,但隨后又冒出一個人,說是私生子,也有手書遺囑,這就會有糾紛……”
不過,律師認為,要求公證雖然可以減輕房產部門審查產權變化的責任,也可以使公證機構得到固定的業務來源和收入,但卻加重了需要辦理物權登記的老百姓的負擔,“相當于審查的‘成本’全部由老百姓承擔了,這于情于理說不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