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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和老母有兩孩子,甲和乙。老大甲育有一兒丙已成年。老父老母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有老父,老母及老大之子丙的名字。老母去世。老母的房產部分應分給老父及甲和乙來繼承。老大甲想買房子,建議老父將老兩口的房子賣掉,和老大搬到一起住。老大在這過程中,想將老父賣房錢用于買新房,但在新房的房產證上不放老父的名字。老二乙不愿老父的房產被剝奪,所以想將應從老母那兒繼承的一份,轉贈給老父,并附上條件,如果舊房要賣掉的話,轉贈的部分必須以房產形式轉到新房的戶口上,以此保證老父的名字必須出現在新房的房產證上。請問法律上是否可以這么做?或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這樣的想法,操作上只能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的,這樣的想法是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