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了新的罪,很明顯應該實行并罰。同時,考慮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間再犯罪的,說明該罪犯并不思悔改,已經執行的刑罰并未對他產生任何改造的效果,又犯新罪的應該對他加重制裁的程度。
根據法律規定服刑期間又犯了新罪的,應在先對罪犯實施的新罪單獨作出相應的判決,然后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相應法律規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后將前罪來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這種計算刑期的方法可簡稱為“先減后并”。